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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子公司間提供服務之稅務規劃探討
企業之間支付的管理費、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租金和特許權使用費,以及非銀行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根據規定,為子公司提供各種服務而發生的費用,應按照獨立企業之間公平交易原則確定服務的價格,作為企業正常的勞務費用進行稅務處理。 因此,理論上是行得通的。 在形式要件上,雙方應簽訂服務合同或協議,明確規定提供服務的內容、收費標準及金額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協議規定所發生的服務費,母公司應作為營業收入申報納稅;子公司作為成本費用在稅前扣除。不能提供相關材料的,支付的服務費用不得稅前扣除。 如果遇到多個子公司享受同樣服務也是可行的。國稅發[2008]86號文件規定,母公司向其多個子公司提供同類項服務,其收取的服務費可以采取分項簽訂合同或協議收;也可以采取服務分攤協議的方式,由母公司與各子公司簽訂服務費用分攤合同或協議。 如果發生的屬于勞務,采取分攤方式的,也是認可的,“企業與其他企業(包括關聯企業)、個人在境內共同接受應納增值稅勞務(以下簡稱“應稅勞務”)發生的支出,采取分攤方式的,應當按照獨立交易原則進行分攤,企業以發票和分割單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共同接受應稅勞務的其他企業以企業開具的分割單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按照分攤協議處理時,不論是境內外交易,均需要按照“獨立交易”原則合理分攤,并且應按照規定,“企業應自與關聯方簽訂(變更)成本分攤協議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成本分攤協議副本,并在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時,附送《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 稅務機關有權根據分攤協議,對于不符合獨立性交易原則和成本與收益相匹配原則的協議,實施特別納稅調整。 當前,在跨國經濟活動中,利用關聯企業之間的轉讓定價進行避稅已成為一種常見的稅收逃避方法。對于境外交易,為了防止企業向境外公司轉移利潤,國家同樣加大了反避稅調查力度,要求各地稅務機關重點關注的業務之一是“為服從集團統一管理而支付的集團管理服務費”,對其是否具有合理商業目的和經濟實質進行摸底排查,確定費用支付的合理性。
集團母公司日常向城市公司提供各項服務,本應視同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納稅情形包括如下: 1、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2、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3、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此時,集團母公司和城市公司均為一般納稅人,集團母公司繳納了增值稅,向城市公司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城市公司取得了進項抵扣,因此,整體上沒有多繳增值稅。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采取分攤協議,增值稅并不認可。因此,從增值稅的角度考慮,我們還是建議采取分項簽訂合同或協議。 那么究竟該提供哪些服務呢?我們想說的是,自然要結合企業的業務實際,提供現代服務。《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規定,現代服務業包括企業管理服務,所謂的企業管理服務是指提供總部管理、投資和資產管理、市場管理、物業管理、日常綜合管理等服務的業務活動。 稅收籌劃有風險,切勿生搬硬套;合理避稅,需要專業的支持。 |